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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政府的管理跟不上資訊發展的速度,但政府應該盡可能要走再更前面一些。走在更前面不一定是修法,修法只是一個管制措施,他應該要訂的是一個比較大的數位政策方向。目前國內的數位政策方向是欠缺且片段零散的,沒有對數位環境有一個高度;而政府應該要有一個高度,比方說從教育的面向、管制的面向、發展的面向,探究政府的體制與資源能做到那些。

就像葳威老師提到的,針對時間自主的窮人,特別需要政府的力量。但富人也需要啊,他可以從發展性的面向來給孩子更開闊的視野,給他一個更好的資訊。譬如針對國內軟體的開發,政府可以有它的高度去獎勵。你說玩遊戲是不好的嗎?如果是重覆性很高的遊戲當然是不好,如果他是帶有一種啟發性與教育性的遊戲,孩子玩完,可能可以理解了歷史的脈絡,可能得以理解了不同國家的文化,更可能可以透過一種更創新的方式,讓孩子的可選擇性當中,選擇一個對孩子比較有利的工具來做互動。這仍然是政府可以做的事。

另外,我覺得政府必須要有其執行力,我們政府有時候確實過於被動,部會之前都覺得最好不是我管,以前「NCC」與「內政部兒童局」對於網路的責任歸屬可能會互踢皮球。但現在NCC已經跑不掉了,但我認為他們回應的能力還是太弱,我們知道NCC花了很大的力氣在電視、廣播的部份;但在網路這塊,他的預算、人力卻極端不足。

這是我們目前在政策推展的難處,剛才楊照說管越少越好,從某個角度是對的,如果我們發現社會的自律性很高,當然是政府管越少越好。但我們如果客觀的看待台灣的環境,沒有規則存在時,自律性是否依然存在?這是可以探討的問題。比方說,已經擁有平台的業者,如果對於不當資訊的流竄視而不見,當做而不做;那麼,政府要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手段或方法?你可以採取獎勵的方式,也可以採取相對懲罰性的方式,無論如何政府都應該要有應對的政策。

因為如果真的不作為,從政府的角度他也是失職,任何一個國家訂定他法令的時候都應該要看它文化的脈絡和現在產業的特性,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一成不變。為什麼我們社會有他律、自律,也有法律,這三者的比例要多少?我覺得每一個階段會有不同的作法。譬如自律性很低的時候,他律會是一個必要的措施;但當中政府還可以加上一些引導或輔導,讓自律可以慢慢增加,過去對違反的業者可能採取很強制的懲罰。去年修改的兒少福利法,把重罰的概念拿掉,對於內容的防護機構便是希望朝向動態式的管理出發。

但不管如何,管理一定需要是動態而非一成不變的,我們的法律也不是一成不變,他會隨著我們的狀況到那裡,在他律、法律及自律做一個平衡與修正。政府也應該可以扮演一個平台的角色,結合業者的智慧、結合家長的力量、結合NGO組織,把這些力量匯集起來,針對台灣的數位環境有那些問題該面對,有那些發展性的工作該去推展的,我們是用集體的智慧與力量,為我們下一代建構一個更友好的數位環境,這是我對政府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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