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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三個角色與國外的三個案例

我過往的經歷就是在兒童福利聯盟服務,長期關心兒少領域;在其中也接觸到許多網路科技的便利性跟同時須承擔的風險性研究。以前,家長只需要控制一台電視,以為就可稍微寬心;但如今上網已經橫越過桌上電腦,進展到無處不可上網的智慧型手機,很難按照以前的管制方法,家長面臨的挑戰實在很高。且網路平台雖提供訊息,卻也成為網路交友及其犯罪滋生的平台,可謂兩面刃。

回頭講到網路內容,我們是否應該思考朝著讓其有適度的管理與秩序感來出發。或許有人會立刻跳出來說,這是箝制言論自由,但真的是如此嗎?我們是否可以在言論自由與給予孩子相對健康資訊的兩造間,取得一個平衡?畢竟,孩子身處資訊的叢林,叢林裡面有好的,自然也可能充滿威脅跟有害之物。

我身為立法委員,更要進一步思考政府可以扮演怎麼樣的角色。我認為有三個方向,第一是「有法可管」,如果網路上出現傷害或拍攝未成年裸照之時,便需要有法可管。再來,不管是業者或家長,在整個網路平台上,充斥著五花八門的數位內容時,我們應該需要有一些規則來依循,這便是「有法可守」。最後,網路環境的創造,業者的角色應當十分重要且要清楚的釐清,這就是「有律可循」。

我想進一步舉出三個國外的案例來加以說明,可給台灣參考。首先在英國走的是「動態管理模式」,他們聚集公民團體、家長、企業,形成一個「組織」,透過這樣的組織來達成共管的模式。如今台灣通過的「兒童福利法」,就是希望也在台灣成立一個網路內容的防護機構,採動態管理且有公民可參與,這是我們願意去思考的方向。

而日本則是責成業者,事前過濾內容,他們必須有義務先過濾掉不適當的軟體與內容。舉凡電子產品的製造業,即時是生產能連網的硬體時或app的開發者,一樣有義務過濾掉不適當的資訊。這個想法很值得台灣省思,因為台灣總是等到氾濫或出現很嚴重問題之後,才意識到要回頭來檢討。但此時的力道都都會過猛、採取最嚴格的方式,有點過猶不及。

而德國採取的是「會員制」,如果你是成年人網站的經營者,你便有義務去辨識及管理你的會員,否則的話是無法使用的。相較我們台灣如今對於網路內容管理的強度實在很弱,許多人認為因為是網路就管不到,但是看電影或便利商店買香煙,就會有專人把你檔下來。這點是很弔詭的,為何我們在實體世界可以層層把關,但是到了網路我們就避談這個問題?我們當然承認網路很難管理,但是很難管理並不代表就不需要管理,這部份在台灣還沒有建立共識。

如果我們要使兒少法制定的網路分級有實質意義的話,就該好好進一步探討該如何使這個法定與執行有落實的可能;再從國外的作法,找到法令或許還有修正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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